提醒您,
提案廠商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申請帳號前請詳閱以下說明

(一)提案廠商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
1.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2.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參照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
3.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度公司淨值為正值。
(二)提案廠商應於提案計畫書內敘明其合作廠商,並由其中一家擔任核心廠商代表提案。
(三)提案廠商應為實際從事商業服務業之業者,且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依據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歸屬於以下類別者:G 批發及零售業、H 運輸及倉儲業、I 住宿及餐飲業、J 出版影音及資通訊業、M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N支援服務業、P 教育業、Q 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 R 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S 其他服務業之行業。
(四)提案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提案廠商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每1 提案廠商以申請1 案為原則。
(五)提案廠商應聲明下列事項【註1】:
1.於5 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2.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就本補助案件,未享有租稅優惠、或其他政府計畫獎勵或補助。
4.於3 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最近3 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受經濟部相關輔導計畫簽約接受補助,未有因可歸責於提案廠商之事由而放棄接受補助,或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
(六)若有違反本條各項申請資格規範之情事,本署及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註1】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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