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與授權事項

一、智慧財產權聲明及授權同意事項
(一) 本公司同意經經濟部公告為「建構零售暨服務業數據共享創新服務計畫-雲端解決方案申請須知」服務提供者後,不限地域、時間及方式將雲端解決方案所有圖表、文字、影、音、像以及其他因執行雲端解決方案所產生的創意與構想等相關資料之智慧財產權無償非專屬授權予經濟部。
(二) 本公司保證所提雲端解決方案內容為本公司自行開發或代理經銷,且為執行雲端解決方案所有圖表、文字、影、音、像、軟體、硬體或其他器材等以及其他因執行雲端解決方案所產生的創意與構想等相關內容,皆為本公司自行創作或已取得著作、商標、專利權人之授權有合法之使用權利,無抄襲、模仿或剽竊等侵害他人權利或著作、商標、專利權之不法情事。

二、聲明事項
茲聲明本公司參與「建構零售暨服務業數據共享創新服務計畫-雲端解決方案」申請作業及下列所載事項:
(一)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且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未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所稱投資之情事。
(二)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參照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
(三)本公司最近5年內無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或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且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四)本公司提供之解決方案無使用中國大陸軟體。
(五)本公司最近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之情事。
(六)本公司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之相關法律規定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之情事。
(七)本公司提供之雲端解決方案之原廠並非陸資企業。
(八)本公司提供之雲端解決方案內容與說明無不實或涉及抄襲、違法之情事。
(九)本公司自願受本須知之拘束,另將充分告知使用雲端解決方案之店家,本須知相關權利義務。
(十)本公司同意提供本公司與店家契約期間,店家持續使用之去識別化後相關數據資料予經濟部或執行單位進行分析及利用。
(十一)本公司如有侵害第三人之合法權益時,應自行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如因此致經濟部或執行單位涉訟或應對第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公司應負責抗辯、支付損害賠償及律師服務等因訴訟衍生之一切費用。




[同意] 本公司已明確了解上述所有聲明與授權事項,並且同意遵守所有規定。 如有不實經發現者,經濟部或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追回已撥付之款項、將雲端解決方案下架,或將其自公告名單中移除。另本公司願承擔衍生的相關法律責任,絕無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