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之本國公司【註1】。
(二) 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之事業。
(三) 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參照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
(四) 資本總額新臺幣200萬元以上。
(五)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紀錄,且最近一年度企業淨值(權益總額)為正值。
(六) 具有雲端解決方案銷售實績者。
(七) 應聲明下列事項【註2】:
1. 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2. 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之情事。
3. 提供之解決方案無使用中國大陸廠牌資通產品或服務。
4. 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5. 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6. 最近3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7. 受經濟部相關輔導計畫簽約接受補助,未有因可歸責於提案業者之事由而放棄接受補助,或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
8. 若有違反本條各項申請資格規範之情事,主辦單位及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註1】分公司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法人格,故不符申請資格。
【註2】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
我已了解提案單位申請資格與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