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業者應聲明下列事項【註】,如有其他違規事項亦不得申請:
(一)執行本計畫不得使用中國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或服務。
(二)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三)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四)就本輔導案件,未享有租稅優惠、或其他政府計畫獎勵或輔導。
(五)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六)最近3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七)申請業者如曾受經濟部相關輔導計畫簽約接受輔導,未有因可歸責於申請業者之事由而放棄接受輔導,或經審查會決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
二、申請業者應於提案計畫書內敘明其合作業者,並由其中一家擔任核心業者代表提出申請;每1業者以申請1案為原則。申請業者於同(114)年度內輔導次數以一次為限,且同一輔導內容不得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輔導計畫。
三、若有違反前述之情事,本署及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輔導、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輔導款。
【註】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
我已了解提案業者申請資格與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