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請資格 : 提案廠商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
(一)提案廠商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
1.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2.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參照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
3.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度公司淨值為正值。
(二) 提案廠商應於提案計畫書內敘明其合作廠商,並由其中一家擔任核心廠商代表提案。
(三) 提案廠商應為實際從事零售、餐飲、休憩服務、生活服務業,且有實體營業場域之業者;資訊服務業【註3】者可為合作廠商成員,惟不得擔任提案廠商。
(四) 提案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提案廠商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每1提案廠商以申請1案為原則。
(五) 提案廠商應聲明下列事項【註4】:
1.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2.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4.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5.最近3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6.未有受經濟部相關輔導計畫簽約接受補助,然有因歸責於提案廠商之事由而主動放棄接受補助,或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
(六) 若有違反本條各項申請資格規範之情事,本部及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