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計畫為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商業服務業數據驅動價值創造計畫」(簡稱「數據驅動計畫」),為促進服務業數位轉型,辦理「商業服務業數據應用輔導」,協助業者運用AI、大數據等新興科技,結合低碳永續理念及商業數據分析,以提升營運效率、強化決策與市場拓展,發展創新且永續的商業模式,進而拓展國際市場。
(一)提案業者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
(二) 申請業者應為實際從事商業服務業(批發、零售、物流、餐飲、休憩服務、生活服務業),且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依據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稅籍登記小類),歸屬於以下類別者:批發及零售業(451~458、461~469、471~476、481~487)、餐飲業(561~563)、生活服務業(811、812、813、931、951、952、959、961~964、969)、休憩服務業(551、559、790、932)、物流業(491~499、501、502、510、521~530、541、542)。
(三) 資訊服務業【註2】者可為合作成員,不得擔任申請業者。
(四) 提案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申請業者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或公司代表人;計畫人力必須為申請業者之專任人員(支領全薪、投保勞健保)。
(五) 申請業者應聲明下列事項【註3】,如有其他違規事項亦不得申請:
(六) 申請業者應於提案計畫書內敘明其合作業者,並由其中一家擔任核心業者代表提出申請;每1業者以申請1案為原則。申請業者於同(114)年度內輔導次數以一次為限,且同一輔導內容不得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輔導計畫。
(七) 有違反前述之情事,本署及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輔導、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輔導款。
(一)輔導主題
本年度以「低碳永續」為核心,針對數位化程度高且具備數據基礎的商業服務業者,運用AI技術或工具進行數據分析,以掌握市場與消費環境需求,導入低碳永續模式,如循環資源供應、產品生命延續、建立共享模式、產品即服務化、資源回收再造等,進而推動綠色消費,促使產業實現永續轉型。
(二)輔導內容
1.基礎條件
申請業者需具備數位化能力,現有資訊系統須含以下2項以上:
2.輔導模式
申請業者需選擇以下任一或多項「低碳永續」模式進行,並至少導入 2項以上 AI 技術或工具進行數據分析以優化決策:
(但不限於此)
(三) 績效指標規格
1. 必要指標
# | 指標項目 | 基本規格 |
---|---|---|
(1) | 應用場域(個) | 至少1個 |
(2) | 導入AI技術或工具(項) | 至少2項 |
(3) | 帶動合作業者/店家/服務據點 | 至少100家 |
(4) | 辦理數據應用或低碳永續等相關培訓課程或活動 | 參與業者/店家 至少100家 |
(5) | 營收成長 | 至少2% |
(6) | 衍生產值【註4】 | 至少4,000萬元 |
(7) | 節能減碳(kgCO2e)之量化指標 | 減少碳排放量 |
(8) | 自訂1項彰顯永續發展目標之量化指標(請勿重複填寫減碳相關指標) | 1項SDGs指標 |
(9) | 增加海外營收成長 | 提出國際拓展者 須填列 |
2. 自訂指標
依據所提「低碳永續」模式選填至少2項自訂指標(但不限於此)
(四) 計畫經費
(五) 計畫執行期間
自遴選結果公告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https://www.aoc.gov.tw/)之日起至114年11月20日止。
提案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業者須透過網際網路上傳申請應備資料,上傳程序資訊公告於商業服務業智慧轉型專區網站 (https://www.smebiz.org.tw/apply_green );使用「工商憑證」完成驗證後,進行帳號申請,始得填寫申請表及上傳應備資料。上傳時間依前述網站後台時間認定,逾時不予受理。
(二)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本計畫採二階段審查,包含申請業者資格審查及提案計畫會議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說明如下:
(一) 資格審查
(二) 會議審查
(三)遴選審查重點
鼓勵因計畫推動成立新創企業、促進國內投資金額、專利申請、專利應用、電子發票、友善職場、企業托老、女性聘用比例、員工加薪、促進中高齡就業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措施等。
帶動國外營收成長至少5%,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或增設海外據點、海外代理/經銷商合作等拓展國際市場者。
一、申請業者應據實填報申請應備資料內容,且提案計畫內容不得與曾接受經濟部或其他政府輔導計畫內容相同,若經本署或執行單位查核有填報不實情事,將撤銷申請資格、終止或解除合約,且追回已撥付之輔導款。
二、受輔導業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所蒐集之消費者行為資訊、消費資訊、圖片資訊、影音資訊等,在不違反個資法規範前提下,應於計畫結案時,依執行單位指定格式,提供去識別化之數據資料或分析成果,交付執行單位,以利產業共享。
三、執行本計畫須配合行政院資通安全政策,不得採購或使用中國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或服務」,其定義如下:
四、其他配合事項:自本計畫結案日起3年內,受輔導業者需配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及執行單位辦理各項計畫成果宣導活動(如廣宣短片拍攝訪問、出席相關活動、課程培訓等)等,包含人員出席與解決方案展出、安排人力進行解說、提供所需軟硬體、網路資源進行展示及提供相關文宣資料說明等,視本計畫實際情況調整,且配合個案研究,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相關佐證資料。
五、若受輔導業者於契約期間內,因股份或資本額變動而成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公告之陸資企業,執行單位有權通知受輔導業者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受輔導業者因此所生之損失。
六、本申請須知如有未詳盡規定之事項,得視實際辦理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於網站上公告或補述。若有任何爭議,主辦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
七、詳情請查閱「114年度商業服務業數據驅動價值創造計畫-輔導案申請須知」。
【註1】分公司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法人格,故不符申請資格。
【註2】資訊服務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註3】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
【註4】衍生產值或產業效益,含導入數位服務應用所帶動消費金額(線上、線下)、帶動中小企業/店家之營收、或持續使用(購買、租賃)數位解決方案、簽訂契約或新增訂單等非計畫輔導款支應所衍生金額。
【註5】計畫主持人如因故無法出席須指派具主管職之計畫成員代表出席,並填具「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詳閱申請須知附件7),於會前提交執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