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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01
申請對象
申請業者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

(一)提案業者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


國內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註1】
(如為分公司,請以總公司為提案主體)
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
(參照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
且最近一年度公司淨值為正值

(二) 申請業者應為實際從事商業服務業(批發、零售、物流、餐飲、休憩服務、生活服務業),且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依據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稅籍登記小類),歸屬於以下類別者:批發及零售業(451~458、461~469、471~476、481~487)、餐飲業(561~563)、生活服務業(811、812、813、820、931、951、952、959、961~964、969)、休憩服務業(551、559、790、932)、物流業(491~499、501、502、510、521~530、541、542)。

(三) 資訊服務業【註2】者可為合作成員,不得擔任申請業者。

(四) 提案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申請業者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或公司代表人;計畫人力必須為申請業者之專任人員(支領全薪、投保勞健保)。

(五) 申請業者應聲明下列事項【註3】,如有其他違規事項亦不得申請:

執行本計畫不得採購或使用中國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或服務
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就本輔導案件,未享有租稅優惠或其他政府計畫獎勵或輔導
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最近3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申請業者如曾受經濟部相關輔導計畫簽約接受輔導,未有因可歸責於申請業者之事由而放棄接受輔導,或經審查會決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

(六) 申請業者應於提案計畫書內敘明其合作業者,並由其中一家擔任核心業者代表提出申請;每1業者以申請1案為原則。申請業者於同(115)年度內輔導次數以一次為限,且同一輔導內容不得申請其他政府機關補助或輔導計畫。

(七) 有違反前述之情事,本署及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輔導、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輔導款。


【註1】分公司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法人格,故不符申請資格。
【註2】資訊服務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註3】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
No.02
輔導重點
以「數據應用」為核心

(一)輔導主題

本計畫以「數據應用」為核心,針對具數位成熟度與數據應用基礎之商業服務業者,結合AI技術或工具,推動數據整合、分析與落地應用,協助企業提升營運效率、優化管理決策並創新商業模式。輔導內容涵蓋兩大輔導主題「AI營運代理」與「智慧低碳服務」,分別著重於以AI代理與智慧流程自動化,強化營運效能,及以數據驅動資源使用與循環管理建立低碳營運機制,進而促進產業朝向永續轉型發展。

(二)輔導內容

1.基礎條件

申請業者須具備數位化能力,現有資訊系統須含以下2項以上:

企業資源規劃 (ERP)
整合企業內部各項資源與流程的管理工具,涵蓋財務、採購、生產、庫存、人力資源等模組
客戶關係管理 (CRM)
從客戶數據的蒐集、整理、分析到行銷推廣、銷售管理與售後服務等各環節,進行管理與分析
供應鏈管理平台 (SCM)
從原料採購、生產、庫存管理到物流配送的整個供應鏈過程,進行監控與協同作業
銷售點情報管理(POS)
以門市交易為核心,管理結帳、商品、促銷與庫存,統計銷售與顧客購買行為,支援營運決策
數據中台
將來自各系統與來源的數據進行彙整、標準化與共享的集中式數據整合、管理和分析平台
物流系統
監控和優化貨物流動、配送與退貨過程
能源管理系統
可即時呈現、分析能源數據,協助管理者評估設備狀態,並可依電價、綠電使用占比設定目標,自動調整企業用電計畫的工具

2.輔導模式

申請業者需選擇以下任一項主題,並導入至少2項以上AI技術或工具進行數據分析以優化決策:

AI 營運代理
以AI作為企業日常營運的「數據代理人」,透過導入營運分析、需求預測、智慧排班、客戶服務、庫存與訂貨管理等應用工具,協助業者即時掌握營運狀況、提升決策精準度與整體效率,引導企業逐步從仰賴個人經驗的管理模式,轉型為以數據驅動的營運決策機制。
智慧低碳服務
以數據驅動為核心,推動循環資源管理與低碳營運優化,透過商品生命週期分析、即期品與回收資源再利用,以及物流與能源效率優化等作法,協助業者降低營運碳排與資源浪費,逐步建構兼顧營運效率與永續發展的低碳營運模式。

(三) 績效指標規格

關鍵績效指標 KPI

提案計畫須依照基本規格設定驗收之關鍵績效指標(KPI),量化指標包含必要指標及自訂指標(至少2項),不論輔導款申請金額多寡,各項指標之目標值設定皆須符合基本規格,將由審查委員會檢視各提案內容後,做整體評估與核定。

績效指標規格

1. 必要指標

# 指標項目 基本規格
(1) 應用場域(個) 至少1個
(2) 導入AI技術或工具(項) 至少2項
(3) 帶動合作業者/店家/服務據點 至少50家
(4) 營收成長(單位:%) 至少2%
(5) 帶動消費金額【註4】(單位:元) 至少4,000萬元
(6) 節能減碳(kgCO2e)之量化指標 減少碳排放量
(7) 自訂1項彰顯永續發展目標之量化指標(請勿重複填寫減碳相關指標) 1項SDGs指標
(8) 增加海外營收成長 提出國際拓展者 須填列
【註4】帶動消費金額,含導入數位服務應用所帶動消費金額(線上、線下)、帶動中小企業/店家之營收。


2. 自訂指標
依據主題選填至少2項自訂指標(但不限於此)

AI營運代理
  1. 出貨產品成本占營業額比率下降率 
  2. 庫存週轉率成長率 
  3.  通路缺貨率  
  4. 訂單處理時效縮短率  
  5. 預測準確率提升  
  6. 跨通路導購轉換率 
  7.  營收成長率  
  8. 提袋率成長 
  9.  高價值客群貢獻率  
  10. 降低非必要支出率  
  11. 作業人力工時減少率
    …等
智慧低碳服務
  1. 產品回收率 
  2. 循環利用率
  3. 產品生命週期延長率
  4. 廢棄物排放量
  5. 碳排放降低
  6. 材料浪費減少
  7. 溫室氣體排放量
  8. 供應鏈碳足跡減少率
  9. 顧客參與率(如參與共享、租賃服務的人數比率)
    …等

(四) 計畫經費

  1. 提案計畫總經費請列明輔導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輔導款不得超過全案總經費之50%;最高可申請之輔導款額度,以新臺幣600萬元為上限(實際輔導金額依審查結果核定之)

  2. 公司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自籌款,自籌款不得低於輔導款,亦即輔導款 ≦ 自籌款 ≦ 實收資本額。

  3. 計畫經費編列限與提案計畫執行相關項目之支出(各項計畫費用編列及報支原則如附件2)。

  4. 本申請須知如有未詳盡規定之事項,得視實際辦理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於網站上公告或補述。若有任何爭議,主辦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

(五) 計畫執行期間

 自遴選結果公告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https://www.aoc.gov.tw/)之日起至115年11月20日止。

提案申請
No.03
計畫申請
收件期間:自本須知公告日起至115年4月14日(二)17:00止。

提案方式及應備文件如下:

(一) 申請業者須透過網際網路上傳申請應備資料,上傳程序資訊公告於商業服務業智慧轉型專區網站 (https://www.smebiz.org.tw/apply_green );使用「工商憑證」完成驗證後,進行帳號申請,始得填寫申請表及上傳應備資料。上傳時間依前述網站後台時間認定,逾時不予受理。

(二) 申請應備文件如下:

  1. 依法設立登記證明。
  2. 納稅證明與財務報表:
    提案業者應檢附下列其中一項納稅證明或財務報表。
    A.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最近一期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包含封面、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掃描電子檔。
    B.會計師財務簽證報告
    最近一年度會計師財務簽證之查核報告書之掃描電子檔,須包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
    C.若為申請年度始登記成立者,無上述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請以下列其中一項代之: 財政部國稅局核章之最近一期401或403報表。
  3. 切結聲明書,格式如附件4。
  4. 提案計畫書WORD(或ODF)及PDF電子檔各1份,格式如附件5。

(三) 提案文件注意事項:

  1. 提案文件使用文字:中文使用標楷體(14pt)、英文使用Times New Roman(14pt),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其他語言。
  2. 提案文件之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申請業者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 凡經投遞之提案文件,申請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
  4. 申請業者繳交之提案文件,就資格證件(影本)部分,因須存檔查考,故無論申請業者是否通過資格審查,前述文件(即提案之資格證件影本)均不予退還。
No.04
遴選審查

本計畫採二階段審查,包含申請業者資格審查及提案計畫會議審查,作業方式及重點說明如下:

(一) 資格審查

  1. 由執行單位檢核提案文件,提案資格不符或資格資料有缺漏或錯誤時,申請業者應於接獲通知後3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 提案計畫書所列之KPI目標值,如不符合基本規格,不得進入第二階段會議審查。
  3. 申請業者於通過資格審查後,其提案進入會議審查。

(二) 會議審查

  1. 本計畫聘請產、官、學、研各界專家學者召開實體或線上審查會議,進行提案計畫遴選,核定入選業者、輔導款額度、績效指標及執行建議等相關事宜。
  2. 申請業者須於執行單位通知審查會議時間前,預先繳交提案簡報(大綱參考附件7)PowerPoint及PDF電子檔各1份。如未於通知期限內繳交,執行單位將取消申請業者參加審查會議資格;提案簡報於繳交期限後不得抽換。
  3. 申請業者須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參加審查會議,計畫主持人【註5】須偕同提案計畫相關成員共同出席。若計畫主持人因故無法出席,應依規定完成請假手續;未完成請假手續者,執行單位將取消該業者參與審查會議之資格;且出席人員應為提案計畫書內敘明之人員。
  4. 審查委員將依據提案計畫書、提案簡報進行評選,由申請業者現場簡報,簡報結束由委員提問,並由業者進行回答,採統問統答方式計時。簡報時間及回答問題時間依執行單位通知為準。
【註5】計畫主持人如因故無法出席須指派具主管職之計畫成員代表出席,並填具「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詳附件8),於會前提交執行單位。

(三)遴選審查重點

遴選審查重點及權重表
審查重點
說明
權重
產業擴散性
  • 整合應用與衍生效益:所導入的數位工具/解決方案具備整合應用能力,能超越基本需求,產生額外衍生效益。
  • 合作成員參與:有效吸引並帶動合作夥伴或服務據點積極參與,形成產業示範效應。
  • 通路與市場拓展:具備通路優勢與服務擴散潛力,能夠快速拓展市場並擴大服務範疇。
30%
應用創新性
  • 創新服務流程:運用數據應用發展產業少見或首創的創新服務流程或商業模式。
  • 模組化與擴散性:所採用的AI工具/解決方案具備模組化設計,可快速複製,形成市場規模。
  • 市場突破與影響:產業突破性應用及對市場帶來的正向影響,引領產業轉型。
25%
計畫完整性
【產業特性】
  • 數據應用模式所屬產業明確、合法,可長期發展潛力。
  • 符合目標客群之需求,其所規劃之創新應用、推動作法等,可確實驅動合作成員(含其服務據點)配合導入。
【解決方案特性】
  • 解決方案符合市場或場域需求,有明確的目標對象,回應提升營運效能與智慧低碳服務應用之需求與痛點。
  • 解決方案應具備系統串接整合能力,說明如何以數據應用,達成營運效能優化及建立智慧低碳服務。
  • 提出具體可量化的效益指標(如庫存周轉率、降低作業工時等),以驗證計畫成果。
【提案計畫書】
  • 提案內容完整及邏輯合理性(預期效益、KPI合理訂定)。
  • 自訂指標能輔助達成政策目標(如就業人數、綠色消費推廣等)尤佳。
25%
團隊執行能力
  • 申請業者之產業代表性、團隊執行與控管能力,以及相關經驗與實績。
  • 計畫主持人經歷、專業、經驗及實績,計畫執行團隊之人力結構及分工適切性。
  • 合作業者執行實績經驗與能量。
10%
經費合理性
與推動效益
  • 經費編列合理、委外費用適切。
  • 財務計畫及投資報酬之預估合理,並提出數據應用方案至少兩年以上持續維運規劃,以及團隊合作機制。
  • 可帶動提升產業經濟效益;評估計畫成果,預期可為後進者帶來良好示範效果。
5%
其他因應政策推動
所需之審查重點

鼓勵因計畫推動成立新創企業、促進國內投資金額、專利申請、專利應用、電子發票、友善職場、企業托老、女性聘用比例、員工加薪、促進中高齡就業、網站/APP張貼無障礙標章等善盡企業社會責任之措施等。

5%
優先支持項目
國際拓展

帶動國外營收成長至少5%,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或增設海外據點、海外代理/經銷商合作等拓展國際市場者。

No.05
其他注意事項

 一、申請業者應據實填報申請應備資料內容,且提案計畫內容不得與曾接受經濟部或其他政府輔導計畫內容相同,若經本署或執行單位查核有填報不實情事,將撤銷申請資格、終止或解除合約,且追回已撥付之輔導款。

 二、受輔導業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所蒐集之消費者行為資訊、消費資訊、圖片資訊、影音資訊等,在不違反個資法規範前提下,應於計畫結案時,依執行單位指定格式,提供去識別化之數據資料或分析成果,交付執行單位,以利產業共享。

 三、執行本計畫須配合行政院資通安全政策,不得採購或使用中國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或服務,其定義如下:

(一)軟體:資通軟體或系統,包含但不限於應用軟體、系統軟體、開發工具、客製化套裝軟體、APP及電腦作業系統等。
(二)硬體: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設備,包含但不限於個人電腦、伺服器、無人機、印表機、網路通訊設備、可攜式設備及物聯網設備等。
(三)服務:資通服務,包含但不限於客服服務及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等。

 四、其他配合事項:自本計畫結案日起3年內,受輔導業者需配合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及執行單位辦理各項計畫成果宣導活動(如廣宣短片拍攝訪問、出席相關活動、課程培訓等)等,包含人員出席與解決方案展出、安排人力進行解說、提供所需軟硬體、網路資源進行展示及提供相關文宣資料說明等,視本計畫實際情況調整,且配合個案研究,並協助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成效相關佐證資料。

 五、若受輔導業者於契約期間內,因股份或資本額變動而成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司網站公告之陸資企業,執行單位有權通知受輔導業者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不補償受輔導業者因此所生之損失。

 六、本申請須知如有未詳盡規定之事項,得視實際辦理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於網站上公告或補述。若有任何爭議,主辦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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