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家提案廠商僅能申請1案為原則。
提案業者應為實際從事商業服務業,資訊服務業者可為合作業者成員,不得擔任提案業者。
- 依據財政部稅務行業標準分類(稅籍登記小類),營業税籍登記之營業項目,若歸屬於下列類別,則具備提案資格: 批發及零售業(451~458、461~469、471~476、481~487)、餐飲業(561~563)、生活服務業(811、812、813、820、931、951、952、959、961~964、969)、休憩服務業(551、559、790、932)、物流業(491~499、501、502、510、521~530、541、542)。
- 資訊服務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提案業者人力(含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相關成員)不得以其他單位人員兼任之,且計畫主持人須由提案業者具決策權之高階主管擔任。
帶動國外營收成長至少5%,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或增設海外據點、海外代理/經銷商合作等拓展國際市場者。
- 外資:可以。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所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皆可以申請補助。若為外資在台成立之子公司或轉投資企業,其持股比例並無限制。
- 子公司:可以。子公司只要是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均可提出申請。
- 分公司:不可以。分公司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之法人格,不符申請資格。
申請業者需選擇以「AI營運代理」或「智慧低碳服務」為主題,並導入至少2項以上AI技術或工具進行數據分析以優化決策:
- AI營運代理:以AI作為企業日常營運的「數據代理人」,透過導入營運分析、需求預測、智慧排班、客戶服務、庫存與訂貨管理等應用工具,協助業者即時掌握營運狀況、提升決策精準度與整體效率,引導企業逐步從仰賴個人經驗的管理模式,轉型為以數據驅動的營運決策機制。
- 智慧低碳服務:以數據驅動為核心,推動循環資源管理與低碳營運優化,透過商品生命週期分析、即期品與回收資源再利用,及物流與能源效率優化等作法,協助業者降低營運碳排與資源浪費,逐步建構兼顧營運效率與永續發展的低碳營運模式。
- 帶動合作業者/店家/服務據點: 指上游供應商、下游銷售通路商、自有或外部之實虛銷售服務據點、物流服務業者、相關合作夥伴等,且提供計畫執行之實際紀錄檔(Log File)電子檔,方得認列。
- 認列方式: 本次計畫所新增之AI技術或工具,而必須配合參與之服務據點(包含銷售門市與物流服務據點等),方得認列認列統一編號,不可帶動個人戶及使用身分證號碼認列。
提案業者需選擇「AI營運代理」或「智慧低碳服務」任一主題,並依據主題選填至少2項自訂指標,請詳閱輔導申請須知附件6、計畫績效自訂指標參考。
指標意涵為依據永讀發展指標(SDGs)中與本計畫導入之相關指標如:SDG2消除飢餓(减少食材浪費)、SDG9工業化SDG12責任消費及生產(採購環保標章產品)以及SDG12責任消費及生產(食品加工耗損損率)等項目自訂1項量化指標即可;另可參閱輔導申請須知附件6、計畫績效自訂指標參考。
- 申請應備資料經執行單位進行資格確認後,如有缺漏或錯誤時,提案業者應於接獲通知後3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切結聲明書:在資料收件截止後,不可補件或修改。
- 提案計畫書:收件截止後,不可補件或修改。
- 提案簡報:收件截止後,不可補件或修改。
自遴選結果公告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https//www.aoc.gov.tw/)之日起至115年11月20日止。
- 提案業者須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參加提案審查會議,提案計畫主持人須偕同提案計畫相關成員共同出席。
- 若計畫主待人因故無法出席各階段審查會議,須指定同公司另一名具有主管職之計畫成員,並填具「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依審查會議通知單所載明之日期提交執行單位。
帶動消費金額,含導入數位服務應用所帶動消費金額(線上、線下)、帶動中小企業/店家之營收。
如就計畫書所列事項需變更時,應檢附計畫變更申請表,及敘明理由、變更內容、各項影響評估及變更之相關文件等,並來文申請計畫變更,才可更換委外廠商。
除了維護雙方權益,務必簽訂契約,避免後續的爭議,且會計查核之認列帳款也須提出委外廠商之契約内容。
- 每一提案所編列之總經費包含輔導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輔導款不得超過總經費之50%,最高申請輔導款額度以600萬元為上限。
- 自籌款部分不得高於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輔導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核定的輔導款金額,視審查委員依提案業者之提案內容決議。
總經費得編列之會計科目範圍,僅限於與提案計畫執行相關之項目(詳閱申請須知之附件2、計畫費用編列及報支原則)
- 各項計畫費用編列及報支原則,請詳閱申請須知之附件2、計畫費用編列及報支原則。
- 輔導款須編列「專案研究人員費」、「旅運費」及「其他業務費」至少2項。
有關本計畫總經費之運用與管理,廠商應區分為輔導款及自籌款,會計科目之編列均採「未稅」基礎,不含營業稅。
不得編列作業系統與工具軟體之採購費、通訊租賃費用、管理費及其他非與執行計畫相關支出項目等。
其他業務費之「廣宣活動費」、「設備使用費」僅限編列業者自籌款。
- 專任研究人員指由為受輔導業者編制內正式僱用,且在該單位支領全薪之人員擔任,並按其投入各該委辦計畫之工作時間比例攤計人事費。
- 計畫編列人員報支標準,內含薪資、獎金、退休、保險等。
- 人事費之額度上限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輔導款+自籌款)之50%。
- 人事費之輔導款編列上限為計畫總經費(輔導款+自籌款)之30%。
- 依據輔導申請須知附件3、計畫人事費職級與編列原則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