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案業者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



且最近一年度公司淨值為正值
(二) 提案廠商應為實際從事商業服務業(批發、零售、物流、餐飲、休憩服務、生活服務業);資訊服務業【註2】者可為合作廠商成員,不得擔任提案廠商。
(三) 提案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提案業者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每1提案業者以申請1案為原則。
(四) 提案業者應聲明下列事項【註3】:
(五) 若有違反本條各項申請資格規範之情事,本署及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一)計畫重點
提案業者須以「國際市場數據應用」及「AI普及應用」其中一類別,作為提案計畫之主軸,提出達成提案計畫目標及其相對應之具體推動策略、實施規劃、工作項目及成果效益等。
(二)提案計畫基本規格
- 導入至少1項 AI 工具或解決方案(例如:網路爬蟲、輿情分析或串接國際平台數據等技術),進行海外數據加值應用,提升海外市場銷售額。
- 帶動至少 100 家合作成員,其中至少 30% 為海外據點、代理商或經銷夥伴。
- 帶動國外營收成長至少5%,提升企業國際競爭力。
- 自訂 2 項與所導入之數位工具相關,可行且具體的 KPI 指標(包含 1 項海外拓展相關指標,例如:增設海外據點、海外代理/經銷商合作)。
- 自訂1項彰顯永續發展目標。
- 帶動企業導入至少1項發展成熟通用的 AI 工具或解決方案(例如:AI 客服、AI 精準行銷等),提升工作效率、降低營運成本,提升整體產業 AI 應用。
- 帶動至少 200 家合作成員,其中至少 70% 為中小企業。
- 帶動營收成長至少5%,提升企業競爭力。
- 自訂 2 項與所導入 AI 應用相關,可行且具體的 KPI 指標(須包含導入AI工具帶動相關營運效能的改進或提升)。
- 自訂1項彰顯永續發展目標。
(三)計畫經費
- 提案計畫總經費請列明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全案總經費之50%;最高可申請之補助款額度,以新臺800萬元為上限(實際補助金額依審查結果核定之)。
- 自籌款部分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 ≦ 自籌款 ≦ 實收資本額。
- 計畫經費編列限與提案計畫執行相關項目之支出(各項計畫費用編列及報支原則,可參閱數位轉型補助申請須知-附件3)。
- 本計畫預算尚未經立法院完成審議程序,補助款總金額依立法院預算審議結果而定,未來如立法院刪減本計畫預算,或凍結預算致影響本計畫執行,主辦單位得暫停、取消本計畫或調整補助額度或協議變更計畫內容。
- 本申請須知如有未詳盡規定之事項,得視實際辦理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於網站上公告或補述。若有任何爭議,主辦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

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2月11日(三)17時止,提案業者須透過網際網路上傳申請應備資料,上傳程序資訊公告於建構零售暨服務業數據共享創新服務計畫管理系統(https://www.smebiz.org.tw/apply/login/index.php);上傳時間依前述網站後台時間認定,逾時不予受理。申請應備資料如下:
(一)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及其內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掃描電子檔;或經會計師簽證之112年度財務報告掃描電子檔。113年度始登記成立者,以財政部國稅局核章之最近一期(113年9-10月)401或403報表。
(二)切結聲明書,格式可參閱數位轉型補助申請須知-附件4。
(三)提案計畫書WORD及PDF電子檔各1份,格式可參閱數位轉型補助申請須知-附件5。
(四)提案文件注意事項:
- 提案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 提案文件之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提案業者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 凡經投遞之提案文件,提案業者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
(一) 資格審查
執行單位就提案業者申請應備資料進行文件審查,提案受理時間截止後,申請應備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時,提案業者應於接獲通知後3個日曆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 提案審查
- 召開實體或線上審查會議,遴選提案計畫,確定入選業者、補助款額度、績效指標及執行建議等相關事宜。
- 提案業者須於執行單位通知審查會議時間前,預先繳交提案簡報(大綱參考數位轉型補助申請須知-附件7)PowerPoint及PDF電子檔各1份。如未預先繳交,經通知補正仍未繳交者,執行單位將取消提案業者參加審查會議資格。
- 提案業者須依通知之時間、地點或方式參加審查會議,計畫主持人【註4】須偕同提案計畫相關成員共同出席。計畫主持人如無法出席,且未依規定請假,執行單位將取消提案業者參加審查會議資格。
- 遴選結果經本署核定,將公告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並由執行單位函知入選業者。
(三)遴選審查重點


(2) 是否能有效吸引並帶動合作成員參與之效果。
(3) 具通路優勢與服務擴散潛力,有效擴大服務範疇。

(2)合作業者執行實績經驗與能量。




一、提案業者應據實填報申請應備資料內容,且提案計畫內容不得與曾接受經濟部或其他政府補助計畫內容相同,若經本署或執行單位查核有填報不實情事,將撤銷申請資格、終止或解除合約。
二、簽約業者須依據契約書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於計畫執行期間與結束後3年內,配合提供計畫相關成效資料及參與相關活動。
三、簽約業者於計畫執行期間所蒐集之消費者行為資訊、消費資訊、圖片資訊、影音資訊等,在不違反個資法規範前提下,應於計畫結案時,依執行單位指定格式,提供去識別化之數據資料或分析成果,交付執行單位,以利產業共享。
四、執行本計畫須配合行政院資通安全政策,不得採購或使用「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其定義如下:
【註1】分公司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法人格,故不符申請資格。
【註2】資訊服務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註3】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
【註4】計畫主持人如因故無法出席須指派具主管職之計畫成員代表出席,並填具「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詳附件8),於會前提交執行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