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01
申請資格
提案廠商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

(一)提案廠商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


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步驟圖示
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
非屬陸資來臺投資事業
步驟圖示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度公司淨值為正值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最近一年度公司淨值為正值

(二)提案廠商應於提案計畫書內敘明其合作廠商,並由其中一家擔任核心廠商代表提案。


(三)提案廠商應為實際從事零售、餐飲、休憩服務、生活服務業,且有實體營業場域之業者;資訊服務業【註3】者可為合作廠商成員,惟不得擔任提案廠商。


(四)提案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應為提案廠商具營運決策權之專任人員;每1提案廠商以申請1案為原則。

(五) 提案廠商應聲明下列事項【註4】:

於5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未有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就本補助案件,未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獎勵或補助。
於3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最近3年未有嚴重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情事。
未有受經濟部相關輔導計畫簽約接受補助,然有因歸責於提案廠商之事由而主動放棄接受補助,或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情事。

(六)若有違反本條各項申請資格規範之情事,本部及執行單位得不受理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計劃期間插圖
No.02
計畫執行期間
自遴選結果公告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https://www.aoc.gov.tw/)之日起,至113年9月20日止
No.03
補助重點內容
「進階領航」、「優先共創」

(一)計畫重點

提案廠商須以「進階領航」及「優先共創」其中一類別,作為提案計畫之主軸,提出達成提案計畫目標及其相對應之具體推動策略、實施規劃、工作項目及成果效益等。

(二)提案計畫基本規格

本計畫以帶動零售、餐飲、休憩服務及生活服務業之中小企業【註5】進行數位轉型及商業模式創新為主,提案計畫基本規格詳如下:

插圖

進階領航型

提案廠商應以「以大帶小」合作方式進行提案。
由提案廠商(須具執行主導權)帶領其合作成員廠商或上下游相關之供應鏈廠商,利用雲端解決方案,蒐集並整合線上線下經營數據,並進一步透過數據共享來推動策略性管理及有效提升自動化營運流程。

補助內容
合作成員
產業價值鏈上之成員
目標
強化核心廠商價值鏈之營運效能,以大帶小共創商機。
補助重點
  1. 須導入至少3項雲端解決方案,進行資訊蒐集、彙整、分析等數據共享應用,並帶動營收成長至少5%、員工薪資提升至少4%。
  2. 合作成員中應至少70%為中小企業。
  3. 自訂4項可行且具體之KPI指標(含1項彰顯永續發展目標)。
插圖

優先共創型

提案廠商應以「群聚聯盟」的合作方式進行提案。
由提案廠商帶動區域發展(如百貨商場等,惟商圈除外),或集結具有共同轉型需求之成員廠商,另開放廠商可「共同提案」,導入共通雲端解決方案,以群聚合作共同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

補助內容
合作成員
具共通需求之業者
目標
提升合作成員數據共享,創造共好商機。
補助重點
  1. 須導入至少3項雲端解決方案,進行資訊蒐集、彙整、分析等數據共享應用,並帶動營收成長至少5%、員工薪資提升至少4%。
  2. 合作成員中應至少70%為中小企業。
  3. 自訂4項可行且具體之KPI指標(含1項彰顯永續發展目標)。

(三)計畫經費

  1. 提案計畫總經費請列明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全案總經費之50%。補助款額度依提案 計畫之帶動規模區分:
    (1)帶動至少200個(含)之服務據點【註6】,最高可申請補助款額度以新臺幣800萬元為上限。
    (2)帶動至少100個(含)之服務據點,最高可申請補助款額度以新臺幣400萬元為上限。
  2. 自籌款部分不得超過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3. 計畫經費編列限與提案計畫執行相關項目之支出(各項計畫費用編列及報支原則,可參閱數位轉型補助申請須知-附件3)。
提案申請
No.04
提案申請
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月8日(一)17時止

自公告日起至113年1月8日(一)17時止,提案廠商須透過網際網路上傳申請應備資料,上傳程序資訊公告於建構零售暨服務業數據共享創新服務計畫管理系統;上傳時間依前述網站後台時間認定,逾時不予受理。申請應備資料如下:

(一)最近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封面及其內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之掃描電子檔或經會計師簽證之111年度財務報告掃描電子檔。

(二)切結聲明書,格式可參閱數位轉型補助申請須知-附件4。

(三)提案計畫書WORD及PDF電子檔各1份,格式可參閱數位轉型補助申請須知-附件5。

(四)提案文件注意事項:

  1. 提案文件使用文字: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2. 提案文件之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提案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3. 凡經投遞之提案文件,提案廠商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發還、更改、作廢或撤銷。
No.05
提案遴選

(一) 資格審查

執行單位就提案廠商申請應備資料進行文件審查,提案受理時間截止後,申請應備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時,提案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3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二) 提案審查

  1. 召開實體或線上審查會議,遴選提案計畫,確定入選廠商、補助款額度、績效指標及執行建議等相關事宜。
  2. 提案廠商須於執行單位通知審查會議時間前,預先繳交提案簡報(大綱參考數位轉型補助申請須知-附件7)PowerPoint及PDF電子檔各1份。如未預先繳交,經通知補正仍未繳交者,執行單位將取消提案廠商參加審查會議資格。
  3. 提案廠商須依通知之時間、地點或方式參加審查會議,計畫主持人【註7】須偕同提案計畫相關成員共同出席。計畫主持人如無法出席,且未依規定請假,執行單位將取消提案廠商參加審查會議資格。
  4. 遴選結果經本部核定,將公告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並由執行單位函知入選廠商。

(三)遴選審查重點


插圖
插圖
遴選審查重點及權重表
審查重點
說明
權重
 
提案計畫規劃內容之可行性與合理性圖示
提案計畫規劃內容之可行性與合理性
提案計畫內容符合目標客群之需求,其所規劃之雲端解決方案、推動作為、數據蒐集與分析之作法等,可確實驅動合作成員(含其服務據點)配合導入。
35%
 
提案計畫規劃內容之可行性與合理性圖示
帶動產業擴散規模
(1)所導入雲端解決方案之整合應用能力、計畫提案預期產出成果優於需求規格、衍生效益、後續擴散規劃等。
(2)是否能有效吸引並帶動合作成員參與之效果。
(3)具通路優勢與服務擴散潛力,有效擴大服務範疇。
35%
 
提案廠商執行能力圖示
提案廠商執行能力
(1)提案廠商之專業、執行與控管能力,以及相關經驗與實績。
(2)合作廠商執行實績經驗與能量。
15%
 
經費合理性圖示
經費合理性
提案計畫經費編列與配置之合理性。
10%
 
提案計畫規劃內容之可行性與合理性圖示
其他因應政策推動所需之審查重點
鼓勵因計畫推動成立新創企業、促進國內投資金額、專利申請、專利應用、電子發票、行動支付、企業女性聘用比例及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等。
15%
優先支持項目
海外輸出
海外輸出圖示
串聯跨境銷售數據,透過雲端解決方案,帶動合作成員跨境銷售,海外營收比例增加。
提案廠商業別為休憩服務或生活服務業者
提案廠商業別為休憩服務或生活服務業者
鼓勵提供休閒、遊憩、旅遊等相關服務之休憩業者;提供美容美髮、時尚設計、家事服務等相關服務之生活服務業者。
提案廠商公司或帶動場域之所在地為中部、南部、東部及離島地區者
提案廠商公司或帶動場域之所在地為中部、南部、東部及離島地區者
鼓勵中部、南部、東部及離島地區之業者提案申請,以帶動地區周邊店家與合作成員商機,須於計畫書內提出說明預計執行成效與帶動成果。
No.06
詳情請查閱
「建構零售暨服務業數據共享創新服務計畫-數位轉型補助申請須知」https://www.smebiz.org.tw/download.php

【註1】提供休閒、遊憩、旅遊等相關服務之業者。

【註2】提供日常生活服務之業者,例如美容美髮、時尚設計、家事服務等。

【註3】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註4】自提案計畫申請當日起回溯計列。

【註5】依據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中小企業指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之事業。

【註6】服務據點包含上游供應商、下游銷售通路商、自有或外部之實虛銷售服務據點、金融機構、物流服務業者、相關合作夥伴等,且必須應用所提雲端解決方案,方得認列。

【註7】計畫主持人如因故無法出席須指派具主管職之計畫成員代表出席,並填具「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詳數位轉型補助申請須知附件8),於會前提交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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