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店家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



(一) 補助項目與金額
補助店家新導入「商業服務業智慧轉型專區」AI解決方案,且訂閱期間達6個月(含)以上;補助金額以方案總額之50%為上限,單一店家補助1次為限,補助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萬元 。
(二) 補助申請時程與撥付條件
店家於本計畫受理期間實際使用AI解決方案滿3個月後,由店家向執行單位申請補助款,如補助經費用罄或有其他政策變更之情事時,執行單位得停止補助金額之申請並公告之。
(三)其他事項與權責說明
本申請須知如有未詳盡規定之事項,得視實際辦理情形調整相關內容,並於網站上公告或補述。若有任何爭議,主辦單位保有最終解釋權。

採線上申請,店家應於公告受理期間內,檢具相關文件,將資料上傳至本計畫店家申請管理系統(https://aishop.smebiz.org.tw),相關應備資料文件如下:
(一)以店家統一編號註冊帳號,可擇一方式進行驗證: 1.工商憑證IC卡、 2.上傳店家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二)於線上填妥店家補助申請書(附件4)、受國際經貿局勢變動影響聲明書(附件5)及AI成熟度評估量表,並上傳店家匯款帳戶之存摺影本【註1】 。
(三)符合本計畫申請資格並經資格驗證通過之店家,洽服務提供者導入已完成上架「商業服務業智慧轉型專區」之AI解決方案。
(四)店家向服務提供者購買AI解決方案,係以「月」作為方案期程計算單位,未足1個月以1個月計。
(五)店家使用該方案滿3個月後,得向執行單位申請補助款。
(六)每一店家僅可申請1次補助,1次可申請不同方案;惟店家不得重複受「提升商業服務業營運效能強化韌性計畫」個案補助或輔導。
(七)執行單位應開立與上述補助款同等金額的扣繳憑單予店家,扣繳所得類別代號為95A實報實銷政府補助款。
【註1】匯款帳戶以公司戶為主,惟獨資商號或類似性質之店家得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

(一) AI解決方案基本要求
- AI解決方案須符合本須知定義。
- AI解決方案之原廠不得為陸資企業。
- AI解決方案之應用軟體訂閱期應為6個月以上,服務提供者必須提供相關教育訓練、技術諮詢或客戶服務等。
- AI解決方案之應用軟體須店家可以獨立經營與操作。
- 店家擁有資料自主權:服務提供者須能提供店家免費、隨時、自行完整下載因使用此方案而產生的資料與紀錄。
- 以下方案內容不納入考量:
(1)單一功能,如雲端空間租賃、簡訊購買、遠距視訊等。
(2)硬體買斷,如 POS 機、Pad 平板、感應器等。 - 公有雲廠商不得為陸資企業;AI解決方案服務系統(包含:資料運算、儲存、異地備援等所有功能)之機房不得位於中國大陸及港、澳地區。
- 不得為100%私有雲,如為混合雲,其核心服務之資料運 算、儲存等應全部放置於公有雲。
- 執行本計畫須配合行政院資通安全政策,AI解決方案不得使用大陸廠牌之資通訊產品,其定義如下:
(1)軟體:資通軟體或系統,包含但不限於應用軟體、系統軟體、開發工具、客製化套裝軟體、APP及電腦作業系統等。
(2)硬體: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設備,包含但不限於個人電腦、伺服器、無人機、印表機、網路通訊設備、可攜式設備及物聯網設備等。
(3)服務:資通服務,包含但不限於客服服務及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等。
(二)服務提供者須符合下列資格與條件





除以上條件外,服務提供者應聲明下列事項:







【註2】分公司屬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不具獨立之法人格,不符申請資格。


各梯次受理時間如下:
- 第一梯:自115年2月13日(五)起至115年3月20日(五)下午5時止。
- 第二梯(暫定):自115年6月1日(一)起至115年6月22日(一)下午5時止。
- 第三梯(暫定):自115年10月1日(四)起至115年10月20日(二)下午5時止。
- 第四梯(暫定):自116年2月15日(一)起至116年3月10日(三)下午5時止。
- 第五梯(暫定):自116年5月17日(一)起至116年6月4日(五)下午5時止。

【資格文件】請將掃描後電子檔上傳至管理系統申請頁面,檔名請標示文件名稱及申請單位
(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_XX公司)
(一)最近1年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未滿1年之新創公司可以最近一期「營業稅申報書」替代)。
(二)合法納稅證明文件,說明如下:
- 檢附營業稅繳稅證明,例如最近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稅捐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收執聯。
- 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函代之,並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
(三)所申請之AI解決方案實績至少1份:有效付費客戶(指尚在履約期限內)之契約或銷售發票影本電子檔。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可另檢附佐證服務提供者營運能力或品質之證明文件供審查時參考,例如獲獎紀錄、專業認證、經濟部產業發展署技術服務機構能量登錄通過證書等。
(五)如為已通過114年度「建構零售暨服務業數據共享創新服務計畫雲端解決方案」或114年度「引領中小企業數位轉型戰略攻頂計畫」公告之合格服務提供者,免附上述資格文件。
【方案申請資料】每次最多可申請10個單一方案,相關資料如下:
(一)AI解決方案申請書:詳如附件6
(二)AI解決方案技術特性說明書:詳如附件7。
(三)AI解決方案推廣計畫書:詳如附件8。須包含以下重點說明:
- 服務提供者須訂定訓練推廣計畫,說明如何導入到店家之作法,帶動模式為何。
- 服務提供者須提供店家資料自主權(資料可攜或下載)。
- 服務提供者須訂定技術服務層級(SLA)與能量說明。
【方案操作演示說明影片】請線上填寫影片之連結網址,影片約2~5分鐘。

(一) 資格審查
執行單位就欲申請成為服務提供者之資格條件與應備文件進行審查,提案受理時間截止後,資格文件及方案申請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時,服務提供者應於接獲通知後3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則不予受理。
(二) 會議審查
辦理實體或線上審查會議,欲申請成為服務提供者須於執行單位通知審查會議時間前,預先繳交提案簡報PowerPoint及PDF電子檔各1份。如未預先繳交,經通知補正仍未繳交者,視同放棄申請。
1. 技術審查:AI解決方案技術特性、服務層級協定(SLA,Service-Level Agreement)。

雲端架構及系統效能規劃,產品遇大量連線之承載量服務水準。

雲端架構及系統效能規劃,系統能承受多少用戶同時連線運算或處理。

雲端架構是否具有彈性資源調度功能,當量大時是否增長資源,量小縮減資源。

雲端架構是否具有服務不中斷功能之偵測、系統故障仍能持續服務之穩定性。

系統於真實網路(三大電信)環境下整體效能表現,並確保負載平衡機制可正常運行並使使用者感受達到服務等級協議(SLA)水準。

- 下列項目是否無中高度以上(Medium, High, Critical)資安風險:程式碼檢測、網站弱點掃描、主機弱點掃描、APP資安檢測、滲透測試、第三方開源元件安全及授權。
- 如有處理個資,是否有保護機制如權限管理功能。

- 系統可用性 (System Availability):客戶使用系統正常運作率達到 98% 以上(以月份為基準單位進行度量)。
- 客服支援時段 (Customer ser-vice support pe-riod):可提供服務的方式和時段具合理性,能配合客戶業別之需求。
- 服務中斷補償 (Service inter-ruption com-pensation):明確訂定如系統服務發生中斷達一定時間之補償,能合理維護客戶權益。
- 問題回應時間 (Incident Re-sponse):系統發生問題後的回應時間,應依問題嚴重程度至少分 2 級,回應時間對應問題程度應具合理 性。
- 復原點目標(Recovery Point Objective, RPO):當業務恢復後,恢復得來的數據所對應時間點。系統應至少 24 小時備份一次。
2. 計畫審查:AI解決方案推廣計畫書、AI解決方案之服務功能說明書及相關佐證文件。
- 申請內容與操作說明影片能針對解決方案的雲端架構、規格、性能、穩定性、易用性等有清楚說明。
- 可提供易用之數據分析管理報表,使商業服務業店家能加強數位營運思維。
- 明確說明AI解決方案於企業端安裝、導入及教育訓練之內容與所需時間,合計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
- 能提供店家合適價格或特定優惠措施,例如可提供續約優惠以鼓勵企業養成使用習慣。
- 具市場實績:付費有效(尚在履約期限內)之客戶契約或銷售發票影本等證明文件。
- 具有實體行銷網絡,或推廣行銷計畫內容說明完整、有具體可行性。
- 服務提供者財務穩健、可持續經營。
- 營運、技術能力或方案品質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獲獎紀錄、專業認證、工業局技術服務機構能量登錄等。
- 訂單管理標準流程有明確、合理作法與時間,包括接單、導入、客服、解約處理。
- 具備提供客戶服務、技術諮詢及教育訓練之能力與能量。如為代理經銷者可應佐證自身具備技術服務能量,且須提供原廠授權證明。
(三) 遴選結果公告
遴選結果經主辦單位核定,將由執行單位公告於「商業服務業智慧轉型專區」,並由執行單位通知服務提供者。


(一) 執行單位應開立與補助金額同等金額之扣繳憑單予店家。
例如:若店家選用AI解決方案總價新臺幣60,000元,店家使用該方案滿3個月後,店家得向執行單位申請新臺幣30,000元補助金額;執行單位開立新臺幣30,000元扣繳憑單給店家。
(二)店家應配合本署或執行單位實地抽查後台使用流量紀錄(system log)或其他查核方式。
(三)服務提供者及店家應配合本署或執行單位相關績效追蹤及調查研究。
(四)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平台上架條款(附件9),且於方案生效期間應提供店家相關教育訓練、技術諮詢或客戶服務等。
(五)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及執行單位得取消店家申請資格或要求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 店家未配合執行單位及本署之查核或績效追蹤。
- 店家申請文件內容不實。
- 店家於補助期間內違反申請資格。
- 店家違反其他相關法令之情事。
(六)服務提供者停業、歇業或因其他理由於方案期程內停止提供AI解決方案,店家可提供相關佐證,依使用方案月數比例申請補助金額。
(七)如店家停業、歇業或因其他理由於方案期程內停止使用AI解決方案,應主動告知執行單位並取消申請,且執行單位得取消撥付或依比例追回已撥付之補助金額。
(八)本署或執行單位得視實際推動情形或政策需要,調整本須知公告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