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家提案廠商僅能申請1案為原則。
112年度遴選結果公告於經濟部商業發展署網站(https://www.aoc.gov.tw/),請依據每梯次之申請須知辦理。(第一梯次執行期間為112年5月5日至112年12月20日;第二梯次執行期間為112年7月24日至113年4月20日;第三梯次執行期間自公告日至113年5月20日。)
否,分公司不得為提案廠商,亦不能進行補助契約書之簽訂。因提案廠商須符合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且按公司法第3條規定,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在實體法不具獨立之法人格,不具權利能力,且非為法律行為所生法律關係之主體,分公司所為法律行為效力應歸諸總公司。
提案廠商應為實際從事零售、餐飲、休憩服務、生活服務業,且有實體營業場域之業者;資訊服務業【註】者可為合作廠商成員,惟不得擔任提案廠商。【註】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提案廠商須以「優先共創」及「進階領航」其中一類別,作為提案計畫之主軸。
帶動的合作成員僅認列統一編號,不可帶動個人戶及使用身分證號碼認列。
- 認列方式:係指為發展本次計畫所新增之雲端解決方案,而必須配合參與之服務據點(包含銷售門市與物流服務據點等),且必須直接與本次計畫之雲端解決方案進行導入(含連線及服務等)者,方得認列。
- 帶動服務據點:指上游供應商、下游銷售通路商、自有或外部之實虛銷售服務據點、金融機構、物流服務業者、相關合作夥伴…等,且必須應用所提雲端解決方案,方得認列。
- 本計畫優先支持具海外輸出者,例如帶動成員跨境銷售、海外營收比例增加
- 提案廠商業別為休憩服務或生活服務業者。
- 提案廠商或帶動場域之所在地為中、南、東及離島地區者。
提案廠商人力(含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相關成員)不得以其他單位人員兼任之,且計畫主持人須由提案廠商具決策權之高階主管擔任。
惟「優先共創型」可開放提案廠商進行型共同提案,而提案單位須至少2家四大產業者共同提出申請;資訊服務業者可為合作成員,但不得擔任提案廠商。
使用人次,指實際使用或體驗本次計畫新增導入商業服務方案之消費者人次,屆時須以system log或其他佐證資料證明之。
指標意涵為依據永續發展指標(SDGs)中與本計畫數位轉型導入之相關指標如:SDG2消除飢餓(減少食材浪費)、SDG9工業化、創新及基礎建設(節能減碳)、SDG12責任消費及生產(採購環保標章產品)以及SDG12責任消費及生產(食品加工耗損率)等項目自訂1項量化指標即可;另可參閱補助申請須知之附件6 。
受理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3年1月8日下午5時止,請於計畫網站 (https://www.smebiz.org.tw)線上申請。
- 申請應備資料經執行單位進行資格確認後,如有缺漏或錯誤時,提案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3個工作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切結聲明書,在資料收件截止後,不可補件或修改。
- 提案計畫書WORD及PDF電子檔各1份,在資料收件截止後,不可補件或修改。
- 提案廠商須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參加提案審查會議,提案計畫主持人須偕同提案計畫相關成員共同出席。如無,執行單位將取消提案廠商參加提案審查會議資格。
- 計畫主持人須由提案廠商具決策權之高階主管擔任。若計畫主持人因故無法出席各階段審查會議,須指定同公司另一名具有主管職之計畫成員,並填具「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依審查會議通知單所載明之日期提交執行單位。
- 正取入選廠商須依通知期限內,交付用印後契約書(格式詳閱申請須知之附件9、補助契約書以及附件10、補助契約書(共同提案)」)及經執行單位複核確認之計畫書至執行單位進行簽約。
- 逾期未完成簽約者,將取消其入選資格。
核定的補助款金額,視審查委員依提案廠商之提案內容決議。
需先請示關懷委員意見,並說明原因,經關懷委員同意後,並來文申請計畫變更, 才可更換委外廠商。
除了維護雙方權益,務必簽訂契約,避免後續的爭議,且會計查核之認列帳款也須提出委外廠商之契約內容。
- 每一提案所編列之總經費包含補助款與自籌款兩部分,補助款不得超過總經費之50%。
- 帶動至少200個之服務據點,最高申請補助款額度以800萬元為上限;帶動至少100個之服務據點,最高申請補助款額度以400萬元為上限
- 自籌款部分不得高於公司實收資本額,亦即補助款≦自籌款≦實收資本額。
總經費得編列之會計科目範圍,僅限於與提案計畫執行相關之項目(詳閱申請須知之附件、計畫費用編列及報支原則)
- 各項計畫費用編列及報支原則,請詳閱申請須知之附件、計畫費用編列及報支原則。
- 補助款編列需要至少2個1級會計科目(如人事費、旅運費及業務費)。
提出足以證明方案具市場性,例如有效(訂閱中)付費客戶合約或銷售發票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等。
有關本計畫總經費之運用與管理,廠商應區分為補助款及自籌款,且提供之相關憑證皆以「未稅」認列。
計畫總經費編列及報支認列規範事項中,其業務費之諮詢顧問費規定:受領人不得為簽約廠商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