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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及補助範圍

否,分公司不得為提案廠商,亦不能進行補助契約書之簽訂。因提案廠商須符合國內依公司法登記成立之公司,且按公司法第3條規定,分公司為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在實體法不具獨立之法人格,不具權利能力,且非為法律行為所生法律關係之主體,分公司所為法律行為效力應歸諸總公司。

提案業者應為實際從事商業服務業(批發、零售、物流、餐飲、休憩服務、生活服務業);資訊服務業者可為合作業者成員,不得擔任提案業者。【註】資訊服務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包含「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或「I301030電子資訊供應服務業」。

提案廠商須以「國際市場數據應用」及「AI 普及應用」 其中一類別,作為提案計畫之主軸。

帶動的合作成員僅認列統一編號,不可帶動個人戶及使用身分證號碼認列。


  1. 認列方式:係指為發展本次計畫所新增之AI 工具或解決方案,而必須配合參與之服務據點(包含銷售門市與物流服務據點等) ,方得認列。

  2. 帶動服務據點:指上游供應商、下游銷售通路商、自有或外部之實虛銷售服務據點、物流服務業者、相關合作夥伴…等,且必須應用所提AI 工具或解決方案,方得認列。

提案廠商或帶動場域之所在地為離島地區者。

提案廠商人力(含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及計畫相關成員)不得以其他單位人員兼任之,且計畫主持人須由提案廠商具決策權之高階主管擔任。

使用人次,指實際使用或體驗本次計畫新增導入商業服務方案之消費者人次,屆時須以system log或其他佐證資料證明之。

審查簽約

自須知公告日起至114年5月5日(一)17時止,提案業者須透過網路上傳申請應備資料,上傳時間依前述網站後台時間認定,逾時不予受理。申請業者須透過網際網路上傳申請應備資料,上傳程序資訊公告於商業服務業智慧轉型專區網站 (https://www.smebiz.org.tw/apply_green);使用「工商憑證」完成驗證後,進行帳號申請,始得填寫申請表及上傳應備資料。


  1. 申請應備資料經執行單位進行資格確認後,如有缺漏或錯誤時,提案廠商應於接獲通知後3個日曆天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2. 切結聲明書,在資料收件截止後,不可補件或修改

  3. 提案計畫書WORD及PDF電子檔各1份,在資料收件截止後,不可補件或修改


  1. 提案廠商須依通知之時間地點參加提案審查會議,提案計畫主持人須偕同提案計畫相關成員共同出席。如無,執行單位將取消提案廠商參加提案審查會議資格。

  2. 計畫主持人須由提案廠商具決策權之高階主管擔任。若計畫主持人因故無法出席各階段審查會議,須指定同公司另一名具有主管職之計畫成員,並填具「委託代理出席申請書」,依審查會議通知單所載明之日期提交執行單位。

此提案類別必須有國外帶動據點,雖未限定帶動據點數,惟提案帶動據點之設定,需可充分顯現帶動產業價值鏈、開拓國際市場、創新商模之合理性與效益。

核定的補助款金額,視審查委員依提案廠商之提案內容決議

經費編列及報支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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